长春工业大学章程(试行)

作者: 时间:2014-03-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和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春工业大学”,简称“长春工大”,英文译名为“ChangC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简称“CCUT”。

第三条 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分别为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2055号的南湖校区、长春市北远达大街3000号的北湖校区和长春市修正路229号的林园校区。

第四条 学校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和书记的产生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秉承“为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办学宗旨,坚持并弘扬艰苦奋斗、严谨求实的校风和自强不息、志在一流的精神,遵循教育教学和学术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办学特色,不断开拓创新,努力践行高等教育使命,建设国内一流的地方工业大学。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及其他工作;

(三)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学校办学资金,确保办学经费按时足额划拨给学校;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当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学院、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根据上级政策,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使用及培养人才;

(八)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九)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亲属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公开学校收费项目;

(六)履行大学职责,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

(七)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建设高等教育强省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构建以工为主,工、管、文、理、经、法、教育、艺术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自主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区别不同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强化教学质量,加强对人才培养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适度开展其他形式的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加强产学研用结合,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努力服务社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继承和创新文化传统,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使命,发挥文化引领作用,促进地方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是学校日常党务工作决策会议,由校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长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校长行使行政职权、履行法人代表职责,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由校长主持,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由代表校内各学科领域的教授、专家组成的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决策机构,兼任行政职务的人员在委员会中的比例不超过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一半,成员人数为单数,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等职责,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学校具体学术事务由学校科学研究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处理,并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的主要领导、各学院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都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成员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校学位办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指导、评估机构。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各学院院长或负责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质量控制和评估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教代会依照规定行使职权。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六条 长春工业大学工会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职能。

学校工会承担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服务社会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校学生会是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性学生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综合机构、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和附属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聘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法律顾问由校长聘任。

第二节 基层组织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院。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研部和教学中心,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和履行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二)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根据学校授权,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学院党委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分会,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下设系和研究所等机构,分别组织落实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职员工行为规范;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五)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严谨治学,规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行为,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高自身教学水平、科研能力、管理服务水平提供平台。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关规定;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并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全校学生意志,维护全校学生利益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与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学校尊重和支持学代会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定期召开学代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校 友

第六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长春工业大学及其前身、合并院校学习过的毕(结、肄)业生、学位获得者、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和接受过教育培训的学员;长春工业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长春工业大学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发展事业,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训 校徽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爱国敬业、求实创新”。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相套的圆形徽标,中间是由学校英文缩写“CCUT”变形而成的图案,上方有“1952”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校名英译大写,下方是学校中文校名。

学校徽章为师生员工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长春工业大学校歌》,张德江作词,杨永泽作曲。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5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批复后公布施行。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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