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捐赠的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届筹措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并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 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三) 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四) 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捐赠
第四条 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五条 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捐赠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 建筑景点类: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室、教室等)、道路桥梁、绿化景点等。
(二)人才、学科及实验室建设类:以捐赠者命名的特聘教授岗位、学科建设基金和实验室、研究中心等。
(三)奖教、资助学金类:优秀教师奖励(基)金、优秀大学生奖学(基)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基)金、学生国际交流(实习)基金等。
(四)科研创新基金类:各类教师或大学生创新基金、产学研合作发展基金。
(五)经长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的,由学校各单位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其它捐赠项目。
第五条 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受双方经充分交流沟通,明确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和学校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等事宜,形成捐赠项目建议书。
(二)学校对捐赠项目建议书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是否同意接受捐赠。
(三)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捐赠财物的数量等内容。
(四)根据捐赠者意愿和捐赠项目性质,举行捐赠或签约仪式。
(五)捐受双方依据协议的约定,落实捐赠与受赠工作内容,启动、实施捐赠项目。
(六)反馈项目实施信息。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六条 长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吉林省教育厅同意,并经吉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学校成立长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社会捐赠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捐赠项目(包括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等)实施管理。(详见附件)
第八条 长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管理社会捐赠资金。对捐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项目独立设账、核算,专款专用,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由此形成的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九条 捐赠款的入账与使用必须遵守民政部门、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长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学校出具有关收据及接收证明。
第十条 捐赠项目启动后,长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和学校情况,负责制订《长春工业大学捐赠项目实施任务书》,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捐赠者有权查询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如实答复捐赠者的查询,重视和采纳捐赠者提出的合理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对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学校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捐赠项目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应经学校批准,并按照“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四章 基金设立
第十五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非限定性基金统一纳入长春工业大学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有利于长春工业大学长期发展建设的项目,由长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基金会章程及学校发展需求支用。
根据基金使用方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升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根据基金来源、用途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指学校接受社会捐赠所形成的面向全校的基金)和部门基金(指学校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部门的基金)。
第十六条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根据自己意愿设立长春工业大学基金或部门基金,也可向已设的基金项目捐赠资金。学校各单位均可在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部门基金或专项基金。部门基金的设立应由相关部门与捐赠方协商拟定所设基金的管理监督方案及使用细则等,并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同意后设立。
第十七条 捐赠协议一律以长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部门基金捐赠协议由长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部门和捐赠方三方签署。学校基金捐赠协议由长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与捐赠方共同签署。
第十八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长春工业大学(或长春工业大学下属单位)、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视捐赠者意愿)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十九条 设立留本基金,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条 除奖助学金外,独立命名的学校基金,其本金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终止前,由受赠部门会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处理该项目的相关事宜。清算期间,停止该基金项目的执行。基金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受赠方提出意见,并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般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纳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鸣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所有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颁发捐赠证书,对大额捐赠人或捐赠单位授予捐赠纪念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所有捐赠单位及捐赠人的捐赠信息编辑成册,移交校档案馆保存,并定期在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及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出版物上发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提供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校内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享有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对冠名捐赠项目,按照捐赠者和学校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捐赠者,学校可按有关规定聘其为兼职教授、名誉教授或名誉博士等。
第二十八条 累计捐赠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捐赠个人或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捐赠团体单位负责人,学校可聘为长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
第二十九条 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捐赠人筹资成功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