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本、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4-08-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管理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期

      第三条 学制

      我校本科各专业学习年限,按国家规定标准一般为四年;实行学分制后,本科学制为弹性学制。有能力提前完成学业的,最多可提前一年毕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在四年内完成学业者,最迟毕业时间可延长二年。提前或延迟毕业须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学校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条 学期

      实行一学年两学期制。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长春工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缴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工作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应于规定报到日两周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学校核发学生证。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查实后立即予以退回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如户口、党团关系等已经迁入学校,学校将通过有关部门将上述关系转回迁出地和原单位。

      第八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本校医院或本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提出申请,经所属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离校回家治疗。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九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入学。经本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专业不变。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经复查合格的学生,三个月后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在“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询个人学籍信息,如网上信息与本人实际信息不符,应及时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联系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注册。经过注册的学生,即取得学习资格,依法享有在校学生的相关权利。具体详见《长春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注册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自习(定点定时的)、早操、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形势政策教育等,实行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间,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非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学生活动,如公益劳动、形势政策教育课、社会实践等,按实际学时计算;早操、早自习按每次1学时计算,晚自习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持校医院出具的证明,请病假在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者,由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两周(含两周)以上或离校病休的,由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本人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内由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三日以上,由学生工作处批准。

          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六条  学生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习研讨、学术报告和查阅资料等均需向学院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返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七条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办理销假手续者,逾期部分按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及时请假,应当履行补假手续。

      第十八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生考勤工作。各学院应及时统计汇总本学院学生出勤情况,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备案,对缺勤累计达到有关规定者,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的相关手续(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销假手续等)应当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学期内学生病假累计不能超过五十天、事假累计一般不能超过二十五天,超过者,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依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按照《长春工业大学本、专科(高职)学生思想政治与品德考核评定工作办法》要求进行。学生思想品德的定性、定量综合测评结果载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具体规定详见《长春工业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及相关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学生按照规定可以自订学习计划辅修其它专业,达到要求者,应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六章 学业警告、学业留级、学业升级、重考及重修、跳级

      第二十四条 学业警告

      一学期内考核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课程学分数大于或等于12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业留级

      1.一学年内考核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经重考后不及格学分数大于或等于18学分。

      2.重考后,累计历年尚不及格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学分数大于或等于28学分。(按学年统计)

      第二十六条 学业升级

      1.学业留级的学生,可申请跨年级选课,一学年内修读上(原)年级全部必修课程经重考后无不及格课程,并且累计历年尚不及格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学分数小于或等于12学分者可学业升级至上(原)年级。

      2.学业留级学生申请跨年级选课需按选课学分交费。

      第二十七条 重考及重修

      (一)学生正考不及格可自由选择参加重考或重修,不参加重考或重考不及格者必须参加重修。

      (二)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参加重考或重修。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选,但学生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未合格者均实行重修,重修内容可主要以该生未完成或未合格的实践教学内容为主,以前已完成的实践内容或实验项目可不重修。

      (三)重考(重修考试)课程按实得的分数记入成绩单。重考(重修考试)课程绩点计算如下:成绩达60分或以上,低于75分(不含75分),其绩点折合为1.0;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不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2.3;高于90分(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3.0。

      (四)学生经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重修,以成绩高者记入成绩单。

      (五)学生在第一~五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因考核成绩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分,必须参加重考或重修。

      (六)学生在第六~八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中,出现的重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将在第八学期安排重修。

      (七)学生至第八学期结束时尚未取得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可以申请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

      (八)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考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参加重考,否则参加重修。

      第二十八条  成绩优秀(此前所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按高年级培养计划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并跳级。学分制的学生在3年时间内,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取得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并符合其他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后,学校因专业调整或停办原专业,学生可申请转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六) 优秀学生转专业具体办法详见《长春工业大学优秀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学校独立面试、笔试、加试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学生;

      (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应予退学的学生;

      (六)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

      (七)学校认为有失教育公正性原则的;

      (八)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理转专业手续的; 

      (九)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申请转专业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 本科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以上者;

      (六)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或应予退学的;

      (七)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理:

      (一)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由所在学院(专业)推荐,拟转入学院(专业)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由本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批准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三)学生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入转出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四条 由转出校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材料:转学审批表,学生申请、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盖有学校录取专用章)、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转学理由的有关证明(因病转学需提交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他原因提供其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被批准转入本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三天持原学校转学证明到学生工作处报到,经校医院体检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已修课程内容、学时、成绩是否符合要求,确定是否承认学生已学过的课程、学分及成绩,并依此编班。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期末办理。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学费标准详见财务处收费制度。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1/3(含1/3)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50天者;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25天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无法在校进行正常学习生活者;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未愈,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休学时间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起算。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当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后,填写 “休学审批表”, 经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参照上述审批手续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其医疗费按我校有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三)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四)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不迁出学校。学生休学当年,其已经缴纳的学费及其它费用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应征入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服兵役起至退役后的一年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经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在读期间成绩合格的出国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毕业后,返回学校申请毕业,办理毕业离校手续。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填写“保留学籍审批表”。

      第四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逾期不办,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取消其学籍。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未满,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或参加考试。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

      第四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学申请。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复学手续,否则应继续休学或申请退学。

      (二)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填写“复学审批表”( 附休学证明、医院诊断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学院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本专业停止招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复学学生相关费用的收缴详见《长春工业大学收取学生学费及住宿费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批准,予以退学:  

      (一)对连续2次或累计3次降级者;

      (二)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按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一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主动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应提交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交至所在学院,经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最后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四十七条  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由学校决定给予退学的,应先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述和申辩,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建议,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诊断书、学生表现鉴定书、学生本人意见、家长或监护人意见等)送学生工作处复核,最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由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无法送交的,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所在学院通知退学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二)经确诊因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学校注销学籍,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的、无故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超过退学决定生效后仍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可强制其离校。

      (四)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入学前所在地。凡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退学时,应还清贷款本金或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学费、住宿费退还事宜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长春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可以于毕业前进行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毕业时做结业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做结业处理;结业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规定,半年以上或一年内返校补考,补考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毕业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修满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二)按学校规定提出申请,并按照培养计划要求提前修满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有正式学籍者,可以提前毕业。

      第五十四条 结业、肄业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并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但未修满学分,可以申请结业,亦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多至六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可跟随一下年级相应教学班学习,正常缴纳学费;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修满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如符合《长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未取得毕业规定的最低学分者,但取得本专业规定学分的90%(含90%)以上时,若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再给一次补考机会,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三)若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未取得本专业毕业规定最低学分的90%但已达到30%以上者,若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可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无正式学籍的学生,学校不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位

      第五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符合《长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在籍学生的奖惩按照《长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工作办法(试行)》、《长春工业大学本、专科(高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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