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10-09 点击数: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教育部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 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的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有关事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专职学籍管理人员和各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

第二条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政工干部的学籍电子注册培训工作;负责新生学籍电子数据的下载、审核、上网注册、上传工作;督促新生网上查询学籍信息;负责组织《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宣传教育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负责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学生自然信息的核对工作;负责《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宣传教育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应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报到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自然信息的核对。复查核对以下录取信息: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录取院校、专业层次(本科、专科、预料)录取类型(统招、单招、保送等)。

各学院(部)复查合格后,应把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单复查报告及时上报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汇总复核后及时上传,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各学院(部)组织、核对学籍信息发现信息有误或缺失,应当及时上报学籍管理办公室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六条  各学院(部)应对录取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复核名单中予以标注。

第七条  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自然信息复核应当在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 3 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学校在校园网“综合教务系统”上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供学生本人查询。网上公布的新生学籍信息内容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学院、班级、学号、层次、入学年月。学生以本人姓名、学号进入网站查询学籍注册情况。同时新生也可登陆教育部指定的网站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输入本人“考生号”和“身份证号”查询个人学籍信息

第九条   生在校期间可以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学生必须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报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条  在校学生需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录取,入学查合格、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才能获得学籍,具有学籍的学生才能获得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各学院(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对于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从 2007 级新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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