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继续教育学生和留学生。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适用于本办法:
(一)曾具有长春工业大学学籍,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
(二)曾具有长春工业大学学籍,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三)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
(四)已经入学报到,在学籍审查期中经审查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
第五条 长春工业大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出处理结论。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主任 1 人,由学校领导担任;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接收、审查、受理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派工作人员担任审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制作并送达申诉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 室受委员会委托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申诉涉及事项的轻重、繁简、难易程度,依照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总数 2/3 的与申诉事件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五)本人签名和申诉日期。 因为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或理由不充分,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的;
(四)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裁量不当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其申请,并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五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 定。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 名见证人签字,视为送达。
如申诉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10 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 人签字证明。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终止申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 诉。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 序的,可实施听证程序。对当事人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程序的,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听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是涉及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人员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申诉人,宣布案由,宣布参加听证的人员名单及职务;
(二)告知申诉人有关申诉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诉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核对后当场签名。
第五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应当达到全体人数的 2/3,且为单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处理结果的投票,同意人数应当超过到会人数一半以上,视为有效。
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者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在没有接到申请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决定回避。
第三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长春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春工业大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