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作者: 时间:2014-11-13 点击数:

 

长春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我校优良的学术传统,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术活动(申报课题、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等)中学校在编的教职员工、研究生、本(专)科生等。

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基本道德要求: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已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照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者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七)需经学校或者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十)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十一)学生(无论在校或已毕业)署名“长春工业大学”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签字同意;

(十二)学生或进修人员利用长春工业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长春工业大学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研究成果中,故意伪造实验数据、篡改事实、调查结果及引用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实验数据或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由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等行为;

(五)公开发表作品一稿多投的行为;

(六)不当使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等行为;

(八)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九)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受理举报和认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检查、督促、接受投诉,对有关学术道德的问题进行独立调查。

(一)当被举报或已被发现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校学术委员会应尽快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并及时提出书面报告。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允许当事人就被举报的事实向学术道德委员会进行解释和申辩。

(三)认定过程应实行回避制度。

(四)由校学术委员会对认定报告和结论进行审议,在确认存在科研学术道德问题后,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研究确定最终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正式通知当事人,并在校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被举报当事人认为处理不妥的,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异议。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

第十条  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可交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在学校未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处于保密状态,所有涉及人员不得向外界泄漏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拖延或不加处理,有关人员应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上述条款若有与国家相关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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