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作弊、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7-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研究生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全体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作弊、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籍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的所有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与作弊行为的认定及相关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对考试违纪的学生,取消其该科目考试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包括在开卷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查找考试相关内容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替他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取消当场考试资格,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考试中出现替考行为且已经形成事实的,替考与被替考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与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作记录,并暂扣其违纪、作弊的相关材料及工具,并及时与研究生院培养办联系。培养办根据监考人员暂扣的相关材料,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七条  研究生院对考试违纪、作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后,按照第四条、第五条中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研究生院审定;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处理。

第十条  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应当及时通知到学生家长,受处分研究生在离校前,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如无理由未能及时办理离校、退学手续,后果由违纪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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