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杜绝各类学术不端现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工业大学全体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期间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认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负责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具体调查本学院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出调查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在接到举报、投诉后,校学术委员会应立即责成研究生所属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需组织不少于5名学术委员会成员(被调查研究生的导师应当回避)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正式调查,具体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别、核查和认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最终认定。
若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出现重大分歧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将鉴别、核查和认定的详细情况如实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予以鉴别、核查和认定(专家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由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最终认定。
第八条 调查工作应于收到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学院。
第九条 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或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学术委员会重新调查。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对校学术委员会最终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对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在读研究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负面影响大小、认错态度和表现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相应的处分。
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被处分的在读研究生,取消受处分当学年的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及奖励、助学贷款、公派出国等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已结束学业并离校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和处理决定将通告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或部门。在校期间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毕业证书和已授予的学位证书,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若出现学术不端行为,除对研究生进行相关处理外,同时追究导师监管责任。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导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限制招生、停止招生、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