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学位条例规定,我校有权授予所开设专业相对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设立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为学士学位工作常设机构,教务处处长兼任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涉及本科生学士学位相关工作职责如下: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作出撤消违反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涉及本科生学士学位相关工作的的职责如下:
 1.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表现和学业成绩(包括理论课程成绩、实践环节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
 2.审查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按表决制原则决定相关事宜。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七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80者(平均学分绩点不可四舍五入)。
 第八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如按期完成学业,并在毕业当年授予学位前已撤销处分,可授予学位。如未撤销处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完成学业的当年五月末前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
 1.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达到本专业前20%者;
 2.参加在教务处备案的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科、科技、文化和体育竞赛,并获得全省一等或全国二等以上奖项者(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3.毕业当年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学生提出申请后,经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学
 生工作处、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生仅因学业成绩而未获学位者,可在毕业后向学校提出重修申请,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如经过重修,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经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依据《长春工业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规定》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及学习成绩;
 2.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评定标准,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毕业生及学位情况统计表》,报送校学位工作办公室;
 3.由校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对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参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规定审查批准,并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依据《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印制和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自2021届开始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出具相应学士学位授予证明,并由相关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损坏或需要授予单位出具相应证明的本科毕业生,须本人书面申请或委托他人申请,经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编号唯一),经手人签字、加盖教务处公章,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长春工业大学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
  
  
   3
  
  
   -
  
  
   2.
  
  
   审查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
  
  
   位的学生名单;
  
  
   4.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
  
  
   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按表决
  
  
   制原则决定相
  
  
   关事宜。
  
  
   第六
  
  
   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坚
  
  
   持党的
  
  
   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
  
  
   (设计)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
  
  
   和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担负专门技术
  
  
   工作的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七
  
  
   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
  
  
   位:
  
  
   1.
  
  
   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
  
  
   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1.80
  
  
   者(平均学分绩点不可四舍五入)
  
  
   。
  
  
   第八
  
  
   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如按期
  
  
   完成学业,并在毕业当年授予学位前已撤销处分,可授予学位。
  
  
   如未撤销处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
  
  
   完成学业的当年五月末
  
  
   前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
  
  
   1.
  
  
   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达到本专业前
  
  
   20%
  
  
   者;
  
  
 
 
  
 
 
  
   -
  
  
   4
  
  
   -
  
  
   2.
  
  
   参加在教务处备案的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或全国性学术团体
  
  
   组织的学科、科技、文化和体育竞赛,并获得全省一等或全国二
  
  
   等以上奖项者(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3.
  
  
   毕业当年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被录取为硕
  
  
   士研究生者。
  
  
   学生提出申请后,经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意,学
  
  
   生工
  
  
   作处、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讨论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
  
  
   条
  
  
   学生仅因学业成绩而未获学位者,可在毕业后向学
  
  
   校提出重修申请,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如经过重修,达到
  
  
   学位授予标准,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经学士学位工作
  
  
   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者可授予
  
  
   学士学位。
  
  
   第十
  
  
   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依据《长春
  
  
   工业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规定》文件执行。
  
  
   第十一
  
  
   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
  
  
   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在校表现
  
  
   及
  
  
   学习
  
  
   成绩;
  
  
   2.
  
  
   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评定标准,提出拟授予
  
  
   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
  
  
   毕业生及学位情况统计表》,报送校学位工作办公室;
  
  
   3.
  
  
   由校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对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进行
  
  
 
 
  
 
 
  
   -
  
  
   5
  
  
   -
  
  
   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参会委
  
  
   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规定审查批准,
  
  
   并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
  
  
   第十二
  
  
   条
  
  
   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依据《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印制和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
  
  
   条
  
  
   自
  
  
   2021
  
  
   届开始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学士学位
  
  
   工作办公室出具相应学士学位授予证明,并由相关学院学生工作
  
  
   负责人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
  
  
   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损坏或需要授予单位出具相
  
  
   应证明的本科毕业生,须本人书面申请或委托他人申请,经核实
  
  
   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编号唯一),经手人签字、加盖
  
  
   教务处公章,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
  
  
   第十五
  
  
   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
  
  
   原
  
  
   《长春工业大学本
  
  
   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同时
  
  
   废止。
  
  
   第十六
  
  
   条
  
  
   本细则由长春工业大学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