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中共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 长春工业大学
贯彻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暂行办法
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下称《移居管理规定》)(两规定以下合并称“两项法规”)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贯彻实施“两项法规”的通知精神,以及中共吉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两项规定的干部范围为本校所有正科级以上党政干部。
二、报告时间:每年1月15日前报告上一年的相关事项。遇特殊情况需变动时间的,由校纪检委办公室、校党委组织部商洽后,由校纪检委书记决定。今年的报告于4月30日前集中填报结束。
三、报告内容:按照“两项法规”所列内容填报。报告个人事项,须严格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表一、表二的填写说明》(下称《填写说明》)之规定填写。
四、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呈报依下列程序办理:
正科级和正、副处级干部,本人填写后密封,在信封上签名,交所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由书记统一交校党委组织部。
正校级调研员、副校级干部,本人填写后,交校党委书记审签,然后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由校党委组织部上交省委组织部。
校党委书记、校长,本人填写后即密封,在信封上签名后,交校党委组织部,上交省委组织部。
五、正科级和正、副处级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保管,由校党委组织部指定部内两人负责。材料设专柜单独存放,专柜的密码、钥匙由两人分别掌管。
六、正科和正、副处级干部的个人事项报告材料,在接收时不进行内容的核实。在出现《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所列三种情形时,进行查阅核实。
查阅核实依下列程序办理:
1、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
传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之规定,保管人员在验明司法机关相关手续后,报知校纪检委书记,提供相关干部的报告材料。
2、被检举举报,需对相关干部的情况加以核实时,由校纪检
委办公室或党委组织部提出,报校纪检委书记批准后进行。
3、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特定干部的问题反映突出需加以核实时,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报校党委书记批准后进行。
不符合本条规定要求查阅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材料,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七、校纪检委、党委组织部因工作需要,可查阅多份校管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但在开始这项工作前须报校党委书记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同时查阅多份材料。
八、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干部,依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填写说明》要求填写表一的同时,还要按照表三的具体规定之内容和格式填写表三,按干部管理权限上交。正科和正副处级干部的这类报告材料,统一由校党委组织部保管。相关干部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发生变化时,须按规定及时填写表四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交。
九、报告个人事项中如有疑问,由校党委组织部依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答复,相关政策规定尚未明了的,由组织部向上级请示。相关干部调出我校,由党委组织部依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的相关规定,办理个人事项报告材料的移交手续。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遇上级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中共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 长春工业大学
2011年3月28日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二)》的填写说明
为使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理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现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以下简称《表二》)的填写,作如下说明。
一、《表一》和《表二》的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用16开型纸,统一印制,发给领导干部。
二、2011年1月第一次填报时,《表一》第(3)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情况,《表二》第(1)项、第(2)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收入总计金额。《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填写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现状。
以后逐年填报时,《表一》、《表二》各项均填写上一年的总体情况或者变化情况。
三、《表一》第(1)项“婚姻变化情况”,2011年1月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以后逐年填报上一年度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已婚的2011年1月填报时应填写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等内容。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如无变化,则填写无变化。
四、《表一》第(2)项中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但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当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五、《表一》第(3)项中的“因私出国(境)”,包括因私出国的情况和因私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情况。在填报时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时间和事由,如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六、《表一》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中所称“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七、《表一》第(6)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人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八、《表一》第(7)项“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填写配偶、子女在国内或者国外就业的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配偶、子女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同样应当报告。
九、《表一》第(8)项中的“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填写时应注明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十、《表二》第(1)项应当填报上一年度全年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总计金额。
十一、《表二》第(2)项应当分别填报上一年度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各项劳务所得。
十二、《表二》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中的“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十三、领导干部在填报《表二》第(3)项房产情况时,不仅应当报告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还应当报告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屋。领导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应当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额共有,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注明所占份额。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的房屋不需报告。
十四、《表二》说明3中的房产“来源”,是指取得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购买、继承、赠与等。房产来源为购买的,还应当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
十五、《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者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十六、《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表二》说明3中主要列举了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几种类型。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广义上的商品房,既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也包括个人从房地产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具有完全产权的存量房(二手房)。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福利房”,主要是指房改房,使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改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已承租并居住的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职工购买房改房享有特定购房价格与工龄折扣等优惠,且联系现有的职务、职称作为出售面积控制的依据。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土地由政府行政划拨,前期费用由开发部门承担,享受配套费减免、税费减免、利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等优惠政策,销售价格由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相类似的还有安居住房。是否为经济适用房最终以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标注为准。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限价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自建房”,分为农村自建房和城镇自建房。农村自建房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城镇自建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个人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各地区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房产性质,领导干部在填报时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如实填报。
十七、《表二》第(4)项中的“股票”,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投资的股票名称、编号及持有股票份额,还应注明股票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股票市值和可用资金。
“基金”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持基金名称、编号和持有基金份额,还应注明基金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基金市值和可用资金。
《表二》说明4中的“所余资金数额”,即指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
十八、《表二》第(4)项中的“股权激励”,是指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账面价值增值权等多种模式,在填报时应注明其具体类型。
十九、《表二》第(4)项中所指的“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是将保险结合投资标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所衍生的新产品。保户所缴纳的保费,不全是用来买保险,有一部分是用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他金融商品,但保户必须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二十、《表二》第(4)项中的“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期权投资等其他金融投资方式。
二十一、《表二》第(5)项中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
二十二、《表二》第(6)项“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附件2: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
报 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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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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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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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当
报
告
事
项 |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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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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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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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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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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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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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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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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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1、本报告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2、如无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应当明示“无”或“无变动”。3、报告人应当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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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
报 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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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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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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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当
报
告
事
项 |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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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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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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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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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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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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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1、本报告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2、如无需报告的有关事项,应当明示“无”或“无变动”。3、房产应注明来源和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以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产权性质。4、股票、基金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基金账户中的持股份额、基金份额以及所余资金数额。5、期货应当填写交易账户和结算账户中的期货合约内容以及所余资金数额。6、第5项、第6项应当说明投资(注册)公司、企业名称、所占份额。7、报告人应当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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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
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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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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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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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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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报告的事项 |
姓名 |
(1)移居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
(2)移居类别 |
(3)持何证件及证件号码 |
(4)移居原因及方式 |
(5)移居费用和资金来源 |
(6)在国(境)外的住址 |
(7)在国(境)外的工作单位及职务 |
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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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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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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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本报告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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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
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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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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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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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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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报告的事项 |
姓名 |
(1)在国(境)外的原住址 |
(2)在国(境)外的现住址 |
(3)在国(境)外住址的变动时间 |
(4)在国(境)外的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
(5)在国(境)外的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6)在国(境)外工作单位及职务的变动时间 |
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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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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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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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本报告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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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