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外聘兼职授课教师 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07-27 点击数:

 

 

为建设高水平外聘教师队伍,进一步推进教师分类管理,着力解决部分教学单位任课教师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在外聘教师的聘用和管理过程中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贯彻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2.学校“三定”工作中,核定为超编、满编的教学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聘用外聘教师。

二、岗位设置

1.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系指参与或承担我校教学工作,非本校的兼职授课教师。

2.学校及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及专业建设、教育教学与课程改革择优聘请外聘教师。外聘教师的人数不超过学院在职专任教师总数的10%。

三、聘任基本条件

1.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2.具有国内外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经历和相应的资格,按教学单位要求担任我校研究生或本科生计划内课程教学任务。

3.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2)具有学士学位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具有从事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经验。

4.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5.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6.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在职期间教学情况特别突出,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聘任程序

1.学院申报、人事处核定各学院聘任外聘教师计划数。

2.学院对拟聘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存档。

3.学院对拟聘外聘教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4.考核合格者填写《长春工业大学外聘教师聘任申请表》,由学院报人事处审核审批。

五、外聘教师的聘后管理

1.学院、教务处负责按照教学计划和需要安排外聘教师教学任务。

2.外聘教师的劳动报酬标准由聘用学院拟定,经教务处、人事与人才工作处审核后生效。发放酬金时,由聘用单位填写相关表格,教务处审核最终课时量,按照计划财务处发放酬金流程支付。

3.外聘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4.学院、教务处负责对外聘教师的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报酬和聘用的依据。

六、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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