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2-07-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按照《长春工业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长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设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由高级职务教师代表组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实行席位制,由学院席位、职务委员席位和校长直聘委员席位构成。学院席位委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经学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每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院按一级学科硕士点数量拥有学院委员席位,一级学科硕士点数量为一个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学院拥有一个额外学院委员席位。无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院拥有一个学院席位。职务委员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依其职务变化自然更替。校长直聘委员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从校内提名产生,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8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30人左右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具有教授职称的45岁以下专任教师)比例应不低于10%。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党委常委会审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构成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的系、所构成及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提出推荐人选,经全体教师或教师代表选举产生。经院内公示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人数为7-13人的单数,若学院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人数未能达到规定的人数,可聘任学术水平较高的副教授担任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担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的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科学研究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1人,秘书长人选由主任提名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产生。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宪法法律,师德师风高尚、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三)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六)原则上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顾问或名誉主任,限1-3人。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中相关的委员担任,学院学术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负责处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若有委员退出,应及时增补委员。各级学术委员会按照委员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及学科分布,推荐相关学科的教师担任委员职务。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审定、校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工作会议,代表学术委员会,就其形成的决议、意见和建议向学校作汇报。

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辅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相应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院系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术创新要素的配置方案;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为学校实施相关事项提供决策依据:

(一)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供学校进行决策: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科技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

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各专门学术事项和其他有关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在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的科研工作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论证、咨询和提出建议。

(二)审议学院的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公共资源分配计划并组织论证、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本学院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科研业绩的评价,设置争议处理规则,规范学术道德准则。

(四)负责对学院教师与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和各种学术荣誉给予评价。

(五)负责对学院拟引进的高端人才、专业教师和兼职(客座、名誉)教授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决策性建议。

(六)完成学院临时交办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个方面意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会议,商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长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9月发布的《长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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