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9-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不断丰富和完善我校以助学贷款为主、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为辅,以社会资助和困难补助为补充的多元化资助体系,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长春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根据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全面、有效资助。

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及自身情况申请学校的各项资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生资助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国家及学校各项资助政策,指导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开展资助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由专人担任资助工作负责人,负责协助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指导本学院辅导员具体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并及时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本学院资助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学院辅导员负责调查、掌握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并向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根据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展开相应资助。

第三章 资助种类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的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是我校针对在校学生本人或家庭突发变故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特定时期内出现常规资助手段无法解决的经济困难而设立的不定期、不定额的补助基金,由我校出资设立。

第十三条 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伙食补贴

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伙食补贴,是我校为了做好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服务工作,照顾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惯,由学校出资设立。

第十四条 社会资助

社会资助是由校内外热心于扶贫助学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为了激励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努力学习而设立的资助项目,向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十五条 学费减免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及文件要求,对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经过学校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制度。

各类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具体详见《长春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长春工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长春工业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第四章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

十六 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具体详见《长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资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十七  资助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各项资助资金均在我校财务处、校友办公室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二)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项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不同类别的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将根据资助额度,学生困难程度和日常表现综合因素考虑执行;

)学校有权终止发放并收回不履行经济困难学生义务的学生的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十八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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