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4-08-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鼓励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提倡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有关部门在活动场地和岗位设置等方面配合管理,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指导,积极推动勤工助学工作逐步向实体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以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助工的智力、体力劳动为主要内容。学生在校内外从事勤工助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中签订的有关协议。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有劳动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为学生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学生政工干部为本院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指导教师,共同配合资助中心的工作及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定。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群众团体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并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事先向资助中心申领和填写《长春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资助中心审核及学生处审批后方可进行。原则上各岗位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 小时。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事先要向资助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资助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各学院结合专业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要遵照本条例精神,由院学生政工干部或专业教师指导进行,并报校资助中心备案。

第三章 岗位设立与管理

      第十条  岗位设立:固定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学院、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各单位提供。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临时岗位根据需要设立。

      第十一条 岗位设立要求:

      (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岗位管理

      (一)各岗位采取年度审核、公开聘任的原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用工单位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单位与资助中心协商解决。

      (二)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应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三)学生上岗后,应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资助中心协调解决。

      (四)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专门指导教师加以指导,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每年9月份,各学院将变动后的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资助中心,作为新学年全校固定岗位录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终止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停发补助。

      (一)用工单位提出责任心不强者或不遵守岗位要求者;       

      (二)因特殊原因或身体不健康,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者;  

      (三)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四)在勤工助学期间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五)日常生活铺张浪费者,有抽烟、酗酒等不良行为者;      

      (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因终止而空出的勤工补助名额,由被终止勤工补助者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后,可变更用工对象。对被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经济困难学生,要加强引导,热情帮助,严格要求。经一段时间考查,有明显进步表现或身体状况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程序允许其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承包和创收单位、教师科研室所需要的勤工助学岗位,按照“谁用工、谁支付”的原则设立,但所付报酬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办法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是安排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若用人单位因特殊岗位需求安排非特困生,需报资助中心批准。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四)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一)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本学期不及格门次达到一门以上(含一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者;

      (三)本学期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和助学中心考核为“差”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四)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制,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经资助中心审查合格后参加“勤工助学招聘大会”,经公示后即可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九条 各岗位的招聘工作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

      第二十条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资助中心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招聘条件、招聘时间、职责范围、用工人数、劳动时间、劳务报酬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经济困难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资助中心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勤工助学指导教师应积极协助、支持资助中心和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上岗。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须将录用学生名单及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资助中心审核备案。

第六章 勤工助学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考核对象 资助中心和用工单位对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

      (1)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人单位和资助中心的双重考核,对工作突出人员进行奖励,对不合格人员予以辞退。

      (2)对各单位岗位的考核:资助中心对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未通过的单位,资助中心有权撤销此岗位;对于考核优秀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办法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根据每月的考核情况,在每月5 日前将勤工助学酬金汇总表报到资助学中心,由资助中心负责审核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用工单位不参与助学金的发放。第二十七条参加校内临时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同学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八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二)有权要求资助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在岗的学生有权辞去勤工助学工作,但必须提前15 日向用工单位和资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辞去工作。在辞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资助中心进行辞工登记。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要严格履行劳动义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用工单位管理,合理使用补助费用,树立大学生文明形象,维护学校和用工单位的声誉;  

      (二)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要尊重老师,尽快掌握工作业务,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有礼貌。

      (四)有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力所能及的公益社会活动的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资助中心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评定。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要认真考察确定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并建立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认真保管。要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与关心,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第三十二条 资助中心负责向学校用工单位提供可以参加勤工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信息资料,向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用工单位的有关信息,以便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中相关规定有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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