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以“方便贷款、防范风险”为原则,进一步强化学校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我校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不含在读的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助学贷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基本政策
第四条 贷款范围及额度。 贷款范围包括学费、住宿费;贷款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15%,最高贷款额度按吉林省教育厅贷款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财政贴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我校本、专科借款学生的计息时间统一定于毕业当年的7月1日。
第六条 毕业后还贷。学生要选择在毕业后1 到2 年内开始偿还贷款本金、6年内还请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第七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法定贷款同期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政策执行。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九条 在学生工作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贷款工作。
第十条 各院要选派专职工作人员配合学生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及对贷款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向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上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及借款毕业生相关信息。负责配合经办银行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负责向经办银行报送我校贷款学生名单;协助贷款银行对贷款学生进行贷后管理;与贷款银行及校内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科负责对于不按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含延长学制)的借款毕业生暂扣毕业证。
第十四条财务处负责及时为借款学生划转学费贷款,对用于我校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进行管理和记录,并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第十五条 各院负责本院学生的贷款申请、跟踪管理及对违约学生的催款工作,建立院级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将学生贷款情况书面通知贷款学生家长;组织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将还款协议文本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负责记录借款学生首次就业的联系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年发放的政策。学校每年介绍入学新生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新生取得正式学籍后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及本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贷款应提供的个人材料如下:
(一)《长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书》;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1份,未成年人还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1份;
(四)借款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借款人父母签署的还款承诺书1份。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 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
(三) 学习刻苦,成绩合格,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四) 生活俭朴、品行端正、无铺张浪费等不良习惯。
第十九条 组织申请。各学院负责组织申请学生填写贷款申请表格,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步审查。公示(5天)后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10 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及时将合格的申请审批表及《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制作《长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合格学生名册》送交吉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由各学院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借款凭证后把学生贷款划入学校指定帐户。
第二十三条 贷款续放。每学年老生报到期间,各院负责组织借款学生按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凭证。贷款银行在收到借款凭证后将贷款划入学校指定帐户。学校财务处办理贷款学生的学费转交划转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终止其贷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者;
(三)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受到学校退学处理者;
(四)在校期间死亡者;
(五)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因违反学校纪律开除学籍者、因成绩不合格退学者,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第二十六条 还款确认。借款学生毕业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负责组织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指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
第二十七条 按时还款。毕业后,学生要认真履行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约处理。建立定期曝光违约人的制度。每年12 月,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时间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联系的学生名单公布在学校校园网,并鼓励与之有联系的师生督促其还款。允许贷款银行将我校长期违约学生的信息向媒体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学生和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发的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中相关规定有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