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4-08-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放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不断丰富和完善我校以助学贷款为主、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为辅,以社会资助和困难补助为补充的多元化资助体系,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长春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根据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全面、有效资助。

      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及自身情况申请学校的各项资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生资助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国家及学校各项资助政策,指导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开展资助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由专人担任资助工作负责人,负责协助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指导本学院辅导员具体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并及时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本学院资助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学院辅导员负责调查、掌握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并向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根据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展开相应资助。

第三章 资助种类

第一节 助学金

      第八条 助学金性质及设立目的:

      助学金是为解决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杂 费和生活费用,切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供物质保障。

      第九条 助学金来源

      助学金来源于国家、学校设立的专项基金及社会各界的捐助。

      第十条 助学金的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的助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四)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五)特困学生伙食补助 特困学生伙食补助是我校为了减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专科学生的生活压力、保证其正常生活需要由学校设立的伙食补助基金。

      (六)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是我校针对在校学生本人或家庭突发变故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特定时期内出现常规资助手段无法解决的经济困难而设立的不定期、不定额的补助基金。学生本人或家庭遭遇突患严重疾病、火灾等突发变故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出现困难的,经学生申请、学校核实确认后,可享受到临时困难补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家乡遥远,路费不足而在假期无法回家探亲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七)社会资助 社会资助是由校内外热心于扶贫助学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目的在于激励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努力学习。

      第十一条 助学金资助金额 国家奖助学金按照当年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执行。特困学生伙食补助分三个等级,每人每月100、80、60元。 临时困难补助100-500元。 社会资助视资助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 助学金管理

      (一)各项助学金均在我校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二)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学院自设的助学金,应及时将资助情况和每学年受助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四)助学金的发放应在学校整体资助体系中予以考虑;

      (五)对不同类别的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将根据资助额度,学生困难程度和日常表现综合因素考虑执行;    

      (六)特困生伙食补助的申请和发放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限; 

      (七)学校有权终止发放并收回不履行经济困难学生义务的学生的助学金。

      第十三条 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章守纪;

      2、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

      3、自强自立,能正确使用助学金;

      4、积极参加学校和捐助单位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服务;   

      (二)国家奖学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

      (五)社会资助:资助方指定资助对象的,依照资助方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助学金申请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及家庭经济状况; 

      (二)由申请学生所在班级召开班委会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并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三)学生工作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通过后协助财务处发放助学金。

      第十五条 助学金兼得原则

      (一)国家奖学金只能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兼得;

      (二)国家助学金可以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兼得;

      (三)特困学生伙食补助可以和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兼得;  

          (四)4000元(含4000元)以上大额资助原则上不予办理当年国家助学贷款、不申请学费减免;

      (五)所有助学金都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兼得。

第二节 学费减免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及文件要求,对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经过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制度。

      第十七条 学费减免的范围及条件:

      (一)我校家庭经济确实有困难,并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大部分费用的在籍学生。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奋发向上,学习勤奋刻苦,成绩合格,无补考科目。 

          (四)生活俭朴,无酗酒、吸烟、铺张浪费等不良习气。

      第十八条 学费减免比例及额度

      一类:学费全免,无任何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者。

      二类:减学费的1/2,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者,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1%。

      三类:减学费的1/5,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者,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

      四类:减学费的1/7,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少部分费用者,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

      第十九条 减免学费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调查核实,经学院研究审核,确定减免学费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

      (四)经校领导批准后,学生工作处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金额报财务处,同时张榜公布。

      (五)上学年度尚有欠费的学生在下一学年原则上不享受学费减免待遇。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如发生违纪行为或被检举有不良消费行为者,立即给予取消本学年学费减免资格,减免已经实施的追回所减免的款项。

第四章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具体详见《长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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