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第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4-06-19 点击数:

    根据《教育部关于2004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批复》(教高函

[2005]5号)文件精神,我校被批准为具有招收第二学士学位资格的高等学校之一。为

规范我校第二学士学位管理,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3.申请学习的第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应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

二、报名、考试与录取

    1.申请参加第二学位学习的学生可直接到二学位开设学院报名,学院审核其报名资

格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学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备案;

    2.审核通过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考试科目不少于3门,考试内容为

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

    3.学校按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根据招生考试的成绩择优录取,录取的学生

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凭缴费收据到教务处进行注册;

    4.第二学位按学分收费。

三、教学组织与管理

    1.第二学位实行学分制;

    2.第二学位培养计划由该专业所在学院研究制定,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后交

教务处审核备案;

    3.第二学位培养计划应包含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主要实践性环节

(含毕业设计(论文)),总学分在75学分左右;

    4.学制两年;

    5.单独组织第二学位学生的教学班,由教务处宏观管理,第二学位学院负责日常管

理;

    6.第二学位学生成绩管理与我校本科生成绩管理标准一致,由学校统一管理,记

入“长春工业大学第二学位成绩单”;

    7.学生须参加第二学位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

学分;

    8.学生必须按照第二学位培养计划的课表上课,无故缺课达1/3者,取消该门课程

的考试资格,必须重修;

    9.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与第二学位培养计划中有相近课程,且主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和

教学内容的要求相当或高于第二学位的相应课程要求的,经第二学位所在学院确认

后,学生可以于开课前一周提交免修申请,成绩按主修专业成绩记载,未经审定同

意,主修与第二学位之间的课程成绩不能相互承认。最高免修学分不超过第二学位培

养计划总学分的1/4

    10.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资格:

   1)在考试中作弊者;

   2)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3)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

四、学位授予

    1.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基础上,修满第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并完

成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学习,获得第二学位授予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1)未获得第一学位者;

   2)曾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3)毕业前仍有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3.符合第二学位授予条件,并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的,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

据学士学位评定标准,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填写

《长春工业大学毕业生及学位情况统计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按规定审查批准,授予相应第二学士学位。

五、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长春工业大学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心    吉ICP备050020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