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4-06-19 点击数:

    为调动部分品学兼优、基础扎实且学有余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充分发挥我校多

学科的综合优势,优化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增强学生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

竞争能力,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交叉学科复合型人才,经省学位

委员会批准,我校开展双学位教育。为加强我校双学位教育管理,学校特制定本办

法。

一、招生条件

    1.热爱祖国,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全日制本科在校二年级学生;

    3.学有余力,主修专业必修课没有重考和重修记录,无学业留级处理和纪律处分

者;

    4.申请学习的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应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

二、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在二年级第三学期可自愿申请修读双学位教育,学生可直接到双

学位开设学院报名,学院审核其报名资格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学生报名资格进行审

核;

    2.审核通过的学生到财务处缴纳学费,缴费后注册;

    3.注册后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报省学位办备案;

    4.双学位按学分收费。

三、教学组织与管理

    1.双学位实行学分制;

    2.双学位培养计划由该专业所在学院研究制定,必修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

相同,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后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3.双学位培养计划应包含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主要实践性环节(含

毕业设计(论文)),总学分在75学分左右;

    4.学制两年;

    5.单独组织双学位学生的教学班,由教务处宏观管理,双学位开设学院负责日常管

理;

    6.双学位学生成绩管理与我校本科生成绩管理标准一致,由学校统一管理,记入

“长春工业大学双学位成绩单”;

    7.学生须参加双学位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

分;

    8.学生必须按照双学位培养计划的课表上课,无故缺课达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

考试及重考资格,可以重修;

    9.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与双学位培养计划中有相近课程,且主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和教

学内容的要求相当或高于双学位的相应课程要求的,经双学位所在学院确认后,学生

可以于开课前一周提交免修申请,成绩按主修专业成绩记载,未经审定同意,主修课

程成绩不能代替双学位专业成绩。最高免修学分不超过双学位培养计划总学分的1/4

    10.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资格:

   1)在主修专业、双学位考试中作弊者;

   2)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3)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

四、学位授予

    1.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基础上,修满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并完成

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学习,获得双学位授予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1)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

   2)曾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3)毕业前仍有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3.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并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的,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

学士学位评定标准,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填写《长

春工业大学双学位毕业生及学位情况统计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按规定审查批准,授予相应双学士学位;

    4.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省学位办确认。

五、证书颁发

    双学位教育的专业学位证书单独颁发,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和双学位教育专业的

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双学位教育的专业学位证书在专业前注明“辅修”字样。

六、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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