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作者: 时间:2019-10-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国际学生突发事件的影响,保障在校国际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高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试用范围

第二条  本预案主要是针对危及国际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性意外事件,如国际学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国际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涉及国际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国际学生重大失窃事件,国际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国际学生宿舍发生火灾事件,国际学生突发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等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是学校处理国际学生突发事件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学校一旦发生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全力投入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处理原则

第五条  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分管国际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留学生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安全处、校医院、后勤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具体成员由留学生院及相关学院的有关人员担任。

第七条  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了解和掌握国际学生突发事件的情况,控制局面,阻止事态发展,并研究突发事件处理的具体策略;

2.组织和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将重大恶性突发事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密切配合医疗、防疫、公安等机构对事故的处理;

4.负责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5.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章  处置程序

第八条  国际学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的处理

1.国际学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知情人员除立即实施救治外,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留学生院和有关学院。

2.留学生院和相关学院获悉情况后,应立即互通信息,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及时将受伤学生送至校医院或校外医院;留学生院和有关学院应尽快将情况报告学校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3.留学生院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外事办公室、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长春市公安局和该国际学生国籍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

4.学校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不明案件侦查工作。

第九条  国际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的处理

1.国际学生在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内擅自离校后,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留学生院和相关学院。

2.留学生院和相关学院获悉情况后,应立即互通信息,同时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对去向不明的学生应立即组织查找,及时查明该国际学生的去向。

3.在无法查明该国际学生去向的情况下,留学生院和相关学院应尽快将情况报告学校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4.留学生院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外事办公室、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长春市公安局,并根据有关指示进行处理。

第十条  涉及国际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的处理

1.国际学生参与打架或群殴事件,知情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处(校园110),同时及时将情况报告留学生院和相关学院。

2.学校安全处、留学生院和相关学院获悉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设法稳定局势,防止事态恶化;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组织人员将伤员送至校医院或校外医院诊治;同时留学生院和相关学院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学校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3.留学生院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外事办公室、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长春市公安局,并根据有关指示进行处理。

4.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尽早向目击者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及时查清突发事件的原因和经过。

5.相关学院和留学生院应立即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对国际学生的思想教育。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重大失窃事件的处理

1.国际学生发生重大失窃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国际学生宿舍管理员和安全处报案,同时将情况报告留学生院和相关学院。

2.国际学生宿舍管理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保护现场。

3.安全处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察。

4.留学生院和相关学院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学校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5.留学生院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外事办公室、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长春市公安局,并根据有关指示进行处理。

6.安全处、留学生院和相关学院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察和事件的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处理

1.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留学生院和相关学院在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医院和交警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的救治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2.留学生院和相关学院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学校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3.留学生院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外事办公室、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长春市公安局,并根据有关指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理

1.国际学生宿舍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开展灭火,同时立即向学校安全处报告。

2.学校安全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灭火;当火情严重,无法自行扑灭后,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转移物品,打开消防通道,疏散人员,隔离电源。

3.学校安全处和国际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情况通知留学生院和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4.学校安全处和国际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抢险灭火工作。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急病、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事件的处理。

1.国际学生发生突发性疾病或食物中毒后,应立即报告留学生院和相关学院。

2.留学生院和相关学院应及时互通信息,并立即与校医院取得联系,迅速组织人员将患者送至校医院救治,同时立即将情况报告学校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3.如国际学生患重大或急需转院治疗的疾病,相关学院应立即组织车辆送至市区医院。

4.如发现国际学生中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相关学院除立即同校医院取得联系外,应及早采取隔离措施,并立即将情况通知留学生院和学校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5.留学生院应尽快将情况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并由相关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医疗、防疫等机构做好现场消毒、取样分析等工作。

第十五条  精神类疾病的处理

1.应急响应部门及人员:留学生院、校医院、安全处、心理咨询等各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主管校领导。

2.应急处置基本程序:

1)留学生院清楚了解事发时间、地点、涉事学生情况、报案人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迅速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

2)立即着手了解发病学生精神异常原因,劝其接受心理咨询或专业医生、医院的治疗。

3)情况严重者,要及时通报其家人,了解其是否有精神病史。争取其家人授权学校送学生到专业医院就诊或治疗,同时建议学生家人接其回国治疗。

4)如学生能入院治疗,则按照医院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如学生不能入院治疗,学校留学生院要安排好学生或工作人员进行陪护,直至学生入院、康复或回国。

5)填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登记表”,写出书面分析、总结报告,完成相关材料的上报与存档。

3.其它:

1)注意稳定学生情绪,避免情况恶化。

2)注意保护学生本人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3)在未征得学生及其亲属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强迫学生接受精神病专业治疗。

第十六条  重大国际类突发事件处理

1.应急响应部门及人员:主管校领导;留学生院、党政办公室、安全处、相关院系等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

2.应急处置基本程序:

1)随时关注国际、国内大事,在此类摩擦或冲突可能发生前,留学生院工作人员要深入到学生中,了解学生动态,稳定学生情绪,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尽量避免冲突事件的发生。

2)发生学生异动情况,留学生院、安全处相关人员要迅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清楚了解事发起因、时间、地点、涉事人员、现场状况,防止出现人身伤害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3)针对事发原因开展解释、劝说工作;找出组织者,请学生代表进行座谈,做耐心的了解与说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如形成聚众抗议或群体冲突,留学生院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随时续报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

5)事发时及事件处置过程中,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各种媒体的介入与采访。事件处置完成后,由学校新闻发言人或主管部门领导发布信息,其它部门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接受采访。

3.其它:

1)坚持原则、依法处置。在涉及到大是大非问题上坚持原则,决不姑息迁就。在了解发生时间、起因和发展过程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事件进行处理,控制事态、迅速平息、减轻伤亡。

2)灵活机动、视情而定。要以规劝、说服教育等为主,谨慎地使用强行隔离、带离、疏导等强制性措施。

3)要查明事件的组织者,根据事件的规模和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校纪、法律处分。事态平息后,要组织相关学生座谈,端正参与者的认识与态度,消除不良影响,防止反弹和复发。

第十七条  高度重视舆情问题,建立舆情动态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在舆情发生时及时发声,对经查为不实消息的,立即澄清、辟谣止谣;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立即部署整改。同时,积极稳妥做好宣传解释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国际学生突发事件的知情报告是全校师生的责任和义务。对重大的学生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瞒报的,对获悉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发生而未及时到位进行处理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留学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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