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作者: 时间:2019-10-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42号令)规定,参照《长春工业大学本、专科(高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结合国际学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国际学生(短期语言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国际学生在校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指以我校国际学生身份在我国境内停留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同时考虑国情和文化差异,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国际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自动解除;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可延长留校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最高处分为开除学籍的除外。

第八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作如下处理:(一)取消参加在受处分学期内学校及以上奖励的评定资格;(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赔偿;(三)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从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确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诱骗或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后不主动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对检举揭发人和有关工作人员施以人身攻击和打击报复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四)隐瞒违纪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五)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六)两次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有几种违纪行为的;(七)纠集校外人员违纪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三章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审批权限:(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留学生院审批。(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三)给予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一)调查。一般违纪事件由留学生院查证,情节复杂或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安全处联合查证。(二)陈述。在对国际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国际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三)报批。经调查核实、学生陈述,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由国际学生所在学院或留学生院上报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四)处分。国际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决定书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决定书由留学生院行文下发,决定书应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或留学生院送达被处分学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以示接到处分决定书。被处分人或代理人因故不能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不影响该处分的效力。处分决定书若无法送达被处分人,可在校内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学历生开除学籍的处分以及非学历生退学的处理生效后,受处分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和学习类签证注销手续。凡逾期不办、拒不离校离境者,学校可提请公安机关注销其学习类签证,限期离境;非法居留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被开除学籍或被退学处理的学生,按规办理离校手续和离校的,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违纪处分管理:(一)国际学生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要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留学生院将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对违纪国际学生的处分,一般情况下,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进行处理。(二)学校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及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  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在申诉期内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5个工作日。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破坏稳定,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的活动。(二)故意散布谣言、捏造或歪曲事实、煽动闹事、粘贴非法宣传品,扰乱学校、社会秩序。(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参与非法传教活动。(六)窃取我国国家秘密。(七)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稳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触犯中国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等部分处罚的,除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处罚外,给予以下处分:(一)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以及受到注销签证驱逐出境或限制入境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认定,但免予、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  对在校内外策划或参与打架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它必要费用外,酌情给予以下处理:(一)策划、组织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参与斗殴,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犯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行为的,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对偷窃、骗取公私财物及参与销赃、窝赃者,酌情给予以下处分:(1)凡有偷窃、诈骗行为但未遂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能主动退赃并承认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3)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对冒领他人邮寄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并参照(1)至(3项给予处分;(5)对伙同参与偷窃、诈骗、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参照(1)至(3)项给予降低一级处分。(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道德和国际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一)故意损坏或污损教学、科研、生活、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建设设施、设备或其他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或校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在校内外酗酒的,初犯给予警告处分,屡犯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酗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内外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在校园内乱扔垃圾、吸烟、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九)有违反道德和国际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吸毒、贩毒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无论用何种赌具、以何种方式进行赌博者,一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物、赌博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在公共场所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木,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等管理规定,破坏学校电器设备、消防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引起灾害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从重处分。在公寓内违反学校其它制度和规定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不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公寓、寝室内以各种方式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屡犯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夜晚从宿舍窗户爬进跳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未经请假擅自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占用学生寝室、拒不执行学校统一的寝室调整,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公寓、寝室内违章用电、用火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学生公寓、寝室内吸烟、存留或者使用违禁物品(酒精炉、煤油炉、电热器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屡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同性外来人员,或者安排外来人员居住他人寝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明知是社会闲散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仍擅自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或者容留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寝室人员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违反公寓有关规定,在公寓、寝室内有乱扔和乱倒杂物,饲养宠物或者将实验动物带入公寓、寝室饲养,故意浪费水电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有本条款中未列的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影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生活的,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累计旷课学时给予相应处分。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上课按实际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其它活动一天按上午四学时,下午两学时,共六学时计算。事假、病假必须有书面假条,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并按学校规定交有关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凡未经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条  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擅自离校三天以下(含三天)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擅自离校四天以上(含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给予勒令退学处理;拒不退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请假结束或假期结束不按时归校者,超期5天不归给予警告处分;超出7天不归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出10天不归给予记过处分,注销居留许可;超期15天不归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超期20天不归视作自动退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三)考试严重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已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2)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4)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2)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3)有其它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公开和传播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留学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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