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国际学生居留签证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10-24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际学生居留及签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的国际学生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签证类别:来华学习180日以上者,应申请X1签证;来华学习180日以下(含180日)者,应申请X2签证。

第四条  国际学生必须在入境后24小时内到留学生院和住宿地所属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如变更住宿地,必须变更后24小时内到留学生院和住宿地所属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第五条  X1签证的国际学生自入境后30天内,必须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持X2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如需超过停留天数继续学习者,须在签证到期前两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与国际学生在校注册的学习时间一致,不得超过本人护照的有效期。

第七条  国际学生外出需随身携带本人护照,以备公安部门随时查验。

第八条  留学生院协助办理国际学生临时住宿登记、居留许可申请、居留许可延期及签证申请等手续。办理相关手续时,国际学生需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申请居留许可需要以下文件材料:

1)吉林省出入境检疫局长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2)长春工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

3)学校留学生院开具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和学校公函;

4)本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

5)四张2寸(护照规格)的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不可为红色);

6)由当地派出所或所住涉外公寓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十条  国际学生的护照号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的居留许可事由为“学习”,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就业行为。任何超过在校外实习范围的就业行为,均属非法就业,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居留许可到期前必须离境,继续学习者在到期前应办理延期手续。居留许可延期或变更,国际学生需提前两周向留学生院提出申请。国际学生应当密切关注护照、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对于在签证、居留许可到期后非法停留、居留的国际学生,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因事回国或去港澳地区及其他国家旅行,须到留学生院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四条  凡因旅行、参会或其他原因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前,须向留学生院说明去向。

第十五条  护照、签证、居留许可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损坏。护照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公安局报失,并登报声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馆申请补发。补发新护照后,要及时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第十六条  凡涉及到国际学生签证和居留管理的具体事宜,根据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留学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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