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0-24 点击数:

为加强学校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实现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国际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新入学的学生应于开学前一周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留学生院报到,国际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及时向留学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应在10日内进行身体检查。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应当立即离境。体检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回本国治疗并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国际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国际学生入学后,须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持缴纳费用单据到留学生院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不能按期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将取消入学注册资格。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四条  各学科成绩的考核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记分。

第五条  国际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国际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国际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重考一次。重考不及格者(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标准的),需重修该门课程。

第七条  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重考。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留学生院批准,可以重考一次。

第八条  国际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三章  升级和留级

第九条  国际学生学完当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入下一年级。

第十条  学业警告

一学期必修课程不及格课程学分数大于或等于12学分。

第十一条  学业留级

1.一学年内必修课程经重考后不及格学分数大于或等于18学分。

2.重考后,累计历年尚不及格必修课程学分数大于或等于28学分(按学年统计)。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留级后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的课程可以免学。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学期间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三次。

第四章  退学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校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最长为六年);

2.累计三次学业留级者;

3.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艾滋病、乙型肝炎及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者;因患重病不能继续学业而拒不休学者。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国际学生或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一律不发给肄业证书及退学证明。

2.被动退学的国际学生复学申请将不予以受理。

第五章  休学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每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由于某种原因(服兵役等),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者;

3.因传染性疾病等,按规定必须休学者。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休学最长期限为二年。因服兵役而休学者须提交详细证明,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国际学生待遇。国际学生因特殊原因中途退学,但又不符合条件者,不办理复学手续,取消学籍。

第六章  复学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应予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病休学的国际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指定卫生检疫部门的诊断书,诊断合格者方可复学;

3.根据休学时间长短和所修课程,复学后在相应的年级学习。

第七章  转学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国际学生转学。极特殊情况者,经国际学生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发给《转学同意书》《在学证明》及成绩单。《JW202表》由学校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不允许转学。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放假前一个月办理。转学时应上交学生证,并持学校介绍信前往公安局办理居留证迁移手续。

第八章  考勤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凡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及请假超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九章  请假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病假和事假按下列规定处理:

1.病假:国际学生因病不能参加上课、实习,超过三天必须持有或补交医院的诊断书。请假时长一周以内者,须持诊断书到留学生院申请备案;一周以上两周以下者,须经留学生院领导批准;两周以上四周以下者,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事假:请假时长一周以内者,须事先到留学生院申请备案,一周以上两周以下者,需经留学生院领导批准,两周以上四周以下者,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章  旷课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学期内旷课达10-19学时者,予以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达20-29学时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达30-39学时者,予以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旷课达40-49学时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5.单科旷课超过该科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取消本学期期末考试资格,不能参加正常重考;

6.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0学时者,按退学处理;

7.国际学生旷课记录以各任课老师点名册为准。

第十一章  毕业和结业

第二十六条  凡是具有本校学籍的国际学生,按时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内容,各门课程的考核均达到所规定的要求,符合获得学位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曾因考核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3.毕业前仍有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4.平均学分绩点未到1.8者。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留学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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