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10-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国际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维护学校和国际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及《长春工业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国际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际学生公寓由留学生院负责统一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占用或调整公寓做其它用途。

第三条  留学生院根据国际学生国籍、信仰、经费来源等具体情况安排住宿。入住公寓的国际学生应遵守本规定,服从管理。

第二章  住房管理

第四条  持普通护照和有效签证在我校注册的国际学生,可入住国际学生公寓,由留学生院统筹安排住宿。

第五条  国际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按指定房间和床位入住,严禁擅自调换或强占房间,不得将房间转租、转借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配备、外借钥匙。钥匙如有遗失,请及时告知公寓管理人员,申请补办。

第六条  学校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国际学生在开学前应缴纳当年的住宿费,否则不能注册。

第七条  公寓保洁人员负责楼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房间内务由国际学生自我管理。

第八条  国际学生离校应当向留学生院办理退宿手续:结清住宿费、交还钥匙和交验家具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公寓,如有逾期,视同自愿放弃室内遗留物品的所有权,学校有权处理,相关损失由国际学生自行承担。

第三章  设施维护

第九条  国际学生要爱护公物,禁止随意拆卸、调换和破坏公寓设施;不得在房间和楼内张贴、悬挂、涂画各种物品和标记等;如对房间内配置物品和楼内公共设施造成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抽水马桶内严禁丢弃杂物,以免造成堵塞,由个人原因造成管道堵塞,疏通产生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条  国际学生应爱护公寓内的所有设施。公寓内设施及家具、电器等如出现问题要及时报修,由留学生院派人修理,切勿私自处理。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要注意节约水电,离开房间要锁好门,关好窗,关闭水源、电源;房间内不许点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如需长时间外出,需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

第四章  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注意保持公寓环境整洁,保持公共卫生,禁止在公寓楼道内乱堆乱放杂物,不得在窗外悬挂物品,随意往窗外抛掷垃圾,禁止携带和饲养宠物。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须保持公寓的安静和正常生活秩序,服从和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禁止在公寓内进行妨碍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禁止在公寓内聚众酗酒;禁止大声喧哗、吵闹;禁止高声播放音乐;除指定场所外,禁止在公寓楼内进行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的作息时间。国际学生公寓开门时间为6:00,关门时间为23:00。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大门关闭前返回公寓,特殊情况须在门卫值班人员处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学生不应当夜不归宿。

第十五条  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允许,不得擅自留宿他人。否则除批评教育外,责令客人退出,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不得在国际学生公寓开展宗教活动、传教或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在公共区域张贴或悬挂有关宗教的图画、文字、饰品或活动海报。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不得利用公寓从事违反我国法律和学校规定禁止的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公寓;禁止在房间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九条  禁止传看淫秽书刊,播放淫秽音像;禁止留宿异性。

第二十条  公寓内严禁在公共厨房之外的区域内做饭,禁止私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熨斗、电热毯等电器,以防止火灾发生,违者学校将严肃查处;因使用违规电器而引发事故,其全部损失由肇事者负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该保管好个人证件及贵重物品,如遇失窃,应及时报案。学校有责任查找,但无义务赔偿。

第二十二条  不得利用公寓房间进行盈利性活动;不得利用公寓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

第六章  会客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来访者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寓值班室登记并留存证件后,方可由被访国际学生带入并送出。

第二十四条  所有来访者必须在当日22:00以前离开。超过22:00未离开者,值班人员将通知安全处依规要求其离开。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当事人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际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两次口头批评的,给予通报批评;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述国际学生公寓是指学校指定接受国际学生住宿的公寓。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留学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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